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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气候资源的有限开发与行政法规制以太阳能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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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气候资源开发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还存在于整个行政过程的成本消耗和控制当中。对于这类风险的理解应当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中行政部门所扮演的角色
对于气候资源开发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还存在于整个行政过程的成本消耗和控制当中。对于这类风险的理解应当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中行政部门所扮演的角色来分析,基于行政事务数量的庞大和所涉领域的广泛等因素的影响,现代行政权所关照的范围已经遍布整个社会生活。在气候资源这类现实中开发和利用仍未完全成熟的领域,行政权作为公权力的主体部分,需要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其中,但是,现阶段对于这种参与的方式、运用的具体行政手段呈现了相对比较随意的局面,在未认识到气候资源存在有限性特征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以极大的热情推进这类资源的开发,频繁动用公共资源包括以极大的行政成本促成气候资源的充分开发,甚至某些地方在市场已经偏离理性曲线之后,仍然调动各种行政资源促使市场主体持续进入。这样的结果,不仅表现为市场没有得到合理的发展、企业没有获得预想的收益,也表现到了行政成本的极大浪费这一问题当中,反映出行政资源和成本不合理流失这一风险的存在。
对于这一风险的预防,重要的手段就是进行科学的行政成本收益分析。行政法律规制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是对经济学上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借用,主要用以评估行政行为的投入产出比,其适用的初衷主要在于认识到了任何一种规制手段都会对相对人发生影响并且产生相应的行政成本。政府在进行规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支配和使用资源和资金,也意味着规制行为存在相应成本,如果某项规制措施实施的成本过高,或是产生的收益过低,都将不具有可行性,所以行政法律规制中的成本收益分析主要运用于评估某项规制手段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和效果。在气候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从规划、实施到监督各阶段,都应对政府的规制行为进行相应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建立科学的行政成本收益分析评估机制对这类风险加以防范。
4.要求政府有所作为,综合利用立法、行政指导等多种行政手段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发水平。在新能源开发领域,我国缺乏核心技术的优势,许多关键技术和设备都依赖于进口,直接导致了我国的相关产品在国际上不具备竞争力。迫切需要政府以积极的姿态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主体加强相关技术的研发力度,以制定鼓励相关技术或标准研发的指导性法律规范的方式,明确国家的政策导向和发展战略,并通过相对具体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类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切实督促各主体履行行政职能,为新能源的技术研发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以激励企业的方式推动技术进步和革新。此外,还可运用一些具体行政手段如为新能源设备制订强制性的检测和认证制度、为先进新能源设备的设计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① 国际上一些新能源发展较好的国家都在国家级的研究和咨询机构建有国家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如丹麦的RISOE、美国的NREL、德国的DEWI和荷兰的ECN等,见中国能源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能源中长期(2030、2050)发展战略研究:可再生能源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31页。方式推进技术革新的展开。从这一点说,有限开发也需要政府在特定的领域积极作为,以国家的资源和政策优势引导新能源产业科技实力的提升。
总之,对于风能太阳能开发的行政法律规制,应当以法律为根本依据,明确政府与市场的明确界限,保证行政法律规制的有效执行,以此保证整个产业的良性发展,以此构建一个“结构合理、效益显著、环境优化”的风能太阳能开发的全新模式。
文章来源:《太阳能学报》 网址: http://www.tynxbzz.cn/qikandaodu/2021/0714/12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