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太阳能学报》栏目设置[09/30]
- · 《太阳能学报》数据库收[09/30]
- · 《太阳能学报》投稿方式[09/30]
- · 《太阳能学报》征稿要求[09/30]
- · 《太阳能学报》刊物宗旨[09/30]
美国对华太阳能双反案的法律考察与启示(9)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三)政企在不同层面合作应对他国不合理的贸易措施 在应对他国对中国实施“双反”调查措施时,中国企业和政府都可在不同层面进行法律救济。在美
(三)政企在不同层面合作应对他国不合理的贸易措施
在应对他国对中国实施“双反”调查措施时,中国企业和政府都可在不同层面进行法律救济。在美国国内,中国企业可以直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如早在2008年,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就针对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措施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寻求美国国内司法救济,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同时,针对美国不合理的调查程序和行政裁决,尤其是针对美国不合理、涉嫌违反WTO规则的贸易立法,中国政府也可将争议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2012年9月17日,针对美国总统签署的112-99法案涉嫌违反WTO规则的可能性,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了磋商(案件编号为DS449) 。②本次争端共涉及24类产品,累计涉案金额72.27亿美元。 自2006年美国对华发起第一起反补贴调查后,美方就在缺少国内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华发起了30余起反补贴调查,随后又通过该法案追认了这些调查的合法性。磋商的对象正是针对2006年11月之后的美国对中国的反补贴措施。中国指控美国112-99法案允许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是涉嫌违反WTO规则的 措 施 。③参见:美国112-99法案(PUBLIC LAW 112-99) [EB/OL].2012,美国政府印刷局官网. 12pub199/pdf/PLAW-1 1
(四)政府应树立WTO规则意识并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一方面,中国政府应当严格遵守WTO规则以及“入世”承诺,在进行项目补贴时,可先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尽可能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补贴,理论界也可开展一些有关政府可补贴性方面的研究。同时,政府应尽量减少对企业定价、合同谈判以及进出口行为的不必要干预。企业中如果有来自党政以及政协中的领导人员,应该对其职责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其职责边界,以免授人以柄。
四、结语
对华实施“双反”调查是美国新近常用的贸易救济方式。该案对中国光伏太阳能产业的打击是沉重的,无锡尚德的破产重整便是例证之一。太阳能电池“双反”案集中反映了美国商务部在“双反”案例中核心问题的裁判准则,具体表现在:(1)产品调查范围坚持“实质改变”标准; (2)替代国选择上奉行“经济可比性”与“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准则,而更需要注意的是其操作实践中发布的最新 “替代国清单”; (3)单独税率授予依据事实和法律上独立于政府控制的判断标准。而最具争议的是美国目前在行政实践和立法上奉行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双反”措施仍是新近中美贸易的聚焦点,可以预见,今后美国对华出口产品还将继续采取“双反”措施。
文章来源:《太阳能学报》 网址: http://www.tynxbzz.cn/qikandaodu/2021/0714/1286.html
上一篇:建筑项目中绿色工艺的应用分析
下一篇:论气候资源的有限开发与行政法规制以太阳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