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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太阳能双反案的法律考察与启示(8)

来源:太阳能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而本案中申请人的观点则完全相反,理由是中国政府补贴了太阳能生产企业,同时,中国的生产者在美国倾销其太阳能产品;对此不公平行为,美国商务部

而本案中申请人的观点则完全相反,理由是中国政府补贴了太阳能生产企业,同时,中国的生产者在美国倾销其太阳能产品;对此不公平行为,美国商务部实施“双反”是正确的。美国商务部认为,乔治城钢铁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商务部在决定什么构成补贴(当时法律上称为“赠与” ( bounty)或“奖励”( grant )拥有充分的自主权。③See: Georgetown Steel Corp. v. United States. 801 F.2d at 1310 (CAFC 1986 ).因而,乔治城钢铁案并没有认定反补贴措施不能适用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美国商务部之前未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不是基于对反倾销措施已经补救了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任何国内补贴这一理论。因此,美国商务部现今将反补贴措施适用于来自中国的出口产品并未违反美国商务部的历史实践。

同时,美国商务部认为, 中国政府和企业对2011年上诉机构报告认识不完整,错误地认为美国采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方法实施“双反”措施是违反WTO义务。2011年上诉机构报告只是认为“同时适用反倾销税(以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和反补贴税可能导致双重救济”。①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AB/R (adopted March 11, 2011), at para. 599.可见, 目前中美双方在“双反”与“双重救济”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 目前, 中国面临的“双反”案已不在少数。美国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 自2000年至今,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共计91起,反补贴案件共计32起。施留下实施的空间。

三、美国对华太阳能 “双反”案对中国的启示

(一)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一方面,企业应积极应诉。从本案各企业最终税率来看,无锡尚德、常州天合光能以及其他应诉的59家企业都获得了相对较低的税率,其“双反”税率范围在29.18%~33.38%之间。而其他涉案的未应诉企业,则被给予高达254.66%的税率,两者之间差别巨大。因此,今后在应对贸易调查时,企业应主动配合调查,主动申请单独税率。与美国类似,欧盟也在以往的贸易救济调查中提及,对于在调查过程中给予配合的企业将征收低税率,对未予配合的企业将征收高税率。另外,在本案中甚至有涉案企业因未及时提交问卷,而未获得单独税率,最后只获得普遍税率,十分可惜,因为美国商务部在问卷调查中已明确指出,所有涉案调查材料应通过电子方式在统一端口提交。③美国商务部指出,所有提交材料需要通过电子方式,使用商务部的IA统一入口(网址是: )本案对此后应对欧盟对华太阳能“双反”措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另一方面,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在企业单独税率申请方面,美国商务部将涉案企业是否在事实和法律上不受政府控制作为重要的审核标准。因此,企业应该加强自己的内部管理,完善公司的章程以及内部治理,依章程行事。还有人士指出,在应对“双反”调查方面,光伏企业应该不断开发国际新市场,转变出口模式。对于欧美国家,中国企业可转而使用绿地投资和并购等方式发展光伏产业,增加在其

他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从而避免针对中国作为原产地的“双反”制裁。④陶景洲.应对光伏“双反”二三计[EB/OL].2013,太阳能光伏网.

(二)关注和把握美国贸易救济案件中的立法和司法最新实践

对具体的案例考察有助于中国政府和企业更好地认识和把握美国贸易救济案件中的最新立法和司法实践。本案反映出美国商务部在替代国选择方面应遵循规则:即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和替代国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同时,在2011年最新替代国备忘录中,美国商务部确认了印度尼西亚、秘鲁等7个国家与中国经济发展存在可比性,印度不再当然地成为替代国的选择。因此,未来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上述国家中相似企业的发展概况,以便更好地收集资料。

在立法实践方面,2012年3月13日,奥巴马签署了112-99法案(Public Law 112-99,即众议院提出的H.R4105法案 ),规定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1930年关税法案的反补贴税条款”。该法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可以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产品适用反补贴法。新法的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2006年11月20日后发起的调查程序。在中美贸易关系的问题上,美国政府总是善于运用各种贸易政策工具来实现其贸易目标。当现有的政策工具库中难以满足其现实需要时,美国决策者可以轻易地发明一些新的工具,制定新法案便是其中一招。①张汉林等 WTO主要成员贸易政策体系与对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应对美国的最新贸易政策和实践保持密切关注。

文章来源:《太阳能学报》 网址: http://www.tynxbzz.cn/qikandaodu/2021/0714/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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