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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太阳能双反案的法律考察与启示(7)

来源:太阳能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 )单独税率的认定标准 美国商务部分析认为,出口商要证明其独立进行其出口活动,需要提交材料证明出口活动在法律(de jure)和事实上(de facto)

(三 )单独税率的认定标准

美国商务部分析认为,出口商要证明其独立进行其出口活动,需要提交材料证明出口活动在法律(de jure)和事实上(de facto)独立于政府的控制。在证明法律上独立于某一政府控制的证据包括(虽然不是必须): (1)不存在限制企业出口经营和出口许可的严格法律条款; (2)任何降低对公司控制的立法规定;(3)其他任何降低对企业控制的政府正式措施。②详见本案美国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26。同时,美国商务部提出评价被申请方的出口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受到政府控制的识别标准: (1)在事实上,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机构批准或由其设定; (2)在事实上,被申请人是否有合同谈判或签订合同的自主权 ; (3)在管理模式和架构方面 ,企业是否拥有独立于政府的 自主权 ; (4)被 申请人是否有权保留其出口收益,以及是否有权对利润或亏损的处理做出独立决定。美国商务部认为政府所有并不必然意味着政府在法律上控制出口价格。以下将就申请方与被申请方的争议展开具体分析。

初裁中,美国商务部给予苏美达、天威新能源等单独税率, 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上述公司的最终所有者都隶属于中国国资委(SASAC ) ,而国资委对他们存在一定的控制。中国单独关税联盟③是指由苏美达、天威新能源、宁波亿泰电子和赛维LDK等单独税率申请人组成的联盟。反驳认为,第一,单独税率的考察,仅仅针对目标产品的出口商,而非生产商或其他实体。第二,美国商务部已经认识到,中国《公司法》许可从事出口经营的出口商直接或间接由国有实体所有,只要该出口商在事实以及法律上不受控制,便可获得单独税率。第三, 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能够使得美国商务部推翻其在初裁中所授予的单独税率。此外,被申请人天合光能提出,其在价格设定、合同谈判和签订、管理模式和利润分配方面完全独立于中国政府。

此外, 申请人还提出诸如被申请人的某些高级管理人员是中共党员、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这在事实上导致被申请人不能独立于政府;美国商务部应该考虑中国政府尤其是通过其控制的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被申请人对此做出回应,如被调查企业赛维LDK认为政协只是作为一种会议讨论场合,人民政协并未控制和影响每一个委员的经营。①此外,宁波齐心有限公司认为,虽然有公司有一个股东是十四届宁波市人大代表,但公司日常的经营行为,如价格设定、管理模式选择等独立于政府。

对此,美国商务部在事实考察的基础上,指出申请人的证据未能证明被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的地位和身份导致公司在价格设定、合同谈判和签订、管理模式选择以及利润和亏损安排上丧失独立性。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政府通过身份为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董事会成员或管理者来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也没有找到政府涉入公司出口行为的事实。可见,美国商务部在认定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性时主要考察控制权(control right)而非所有权(ownership ) :即考察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行为是受到政府在事实和法律上的控制,还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正常交易行为,这一认定方式对中国企业相对有利。

(四)双重救济的识别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适用反补贴措施的判例可以追溯到1985年乔治城钢铁案。 自1986年至2006年11月,乔治城钢铁案的裁决一直是作为美国处理与非市场经济贸易的法律依据。但是,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开始对中国产铜版纸展开调查,此后美国企业习以为常地对华提出“双反”调查申请。2011年3月在“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 ( DS379)的裁决中指出,同时展开 “双反”调查可导致增加惩罚性关税,即双重征税。 目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 “双反”措施的合法性问题,WTO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上诉机构的裁决,双重救济只是可能存在,并不必然存在,其存在取决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否反映了补贴利益。②李成钢.世贸组织规则博弈: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十年法律实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应对美国对华实行“反补贴”调查,是目前中美贸易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本案中,无锡尚德认为,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将导致对被申请人的双重加害,对国内产业实施双重救济的措施是不合法的。(常州)天合光能则认为,美国商务部应该保证“双反”救济不会重复计算以及不会导致双重救济。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不能采取目前的非市场经济法方法对中国实施反倾销,与此同时又采用反补贴措施,这违反了美国在WTO中的义务。

文章来源:《太阳能学报》 网址: http://www.tynxbzz.cn/qikandaodu/2021/0714/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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