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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太阳能双反案的法律考察与启示(6)

来源:太阳能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对此,美国商务部发表了不同意见,认为来自第三国生产的太阳能电池,在中国进行组装的组件不在调查的范围之内,因为从第三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为该

对此,美国商务部发表了不同意见,认为来自第三国生产的太阳能电池,在中国进行组装的组件不在调查的范围之内,因为从第三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为该组件的实质性主要部分,尽管在组装过程中需要融合其他原件,但太阳能电池的物理特性和重要功能没有发生变化,在中国组装上述太阳能电池并不构成实质性改变(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 ,因此 ,源自第三国太阳能电池所组装的组件不属于调查的范围。③详见本案美国商务部 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6~7.本次调查包括第三国使用中国大陆电池生产的组件或太阳能电池板,但不包括中国大陆使用第三国电池生产的组件或电池板。同时,美国商务部并不否认太阳能组件的生产多于两个步骤,但是没有必要去确认每一步骤的作用,只需考察太阳能电池在组件组装中是否是必需和重要的。

美国商务部的裁决逻辑表明,其在认定产品调查范围时,如该项产品的部件属于进口时,美国适用的是“实质改变”的判断标准,即该部件进口后,只是在进口国实施简单的组装,如未发生实质改变,则不属于调查的范围,如果今后出现类似的情形,中国企业也可援引该案例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这一点和欧盟有所区别,2012年11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已对从中国企业进口的硅片、电池、组件启动反补贴调查,并未在组件上进行严格区分。①参见欧盟对华太阳能 “双反”立案官方公告: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Modules and Key Components ( i.e. cells and wafers )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编号:2012/C 340/06) 。欧洲反补贴调查涉及的范围也比美国的更广泛,不仅涵盖了完全组装好的太阳能组件,还包括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比如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硅片。2012年9月,EUProSun要求欧盟委员会展开调查,确认中国中央政府和国有银行是否向中国太阳能企业提供了违反WTO规则的支持 。EUProSun还指控中国地方政府以支付利息、电费、土地交易费、附加税和提供信贷担保的方式为太阳能企业发放补贴。

(二 )正在转变的替代国选择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替代国的选择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最终税率的确定。申请人认为美国商务部应该继续选择泰国作为替代国家,因为泰国的经济发展与中国处于同一可比水平,而印度不是。更重要的是, 自2011年中期开始,在针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被申请人案件中,美国商务部就不再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家了。同时,即便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家,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印度进口数据也不能被美国商务部有效利用,因为数据未能覆盖整个调查期间。

作为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和(常州)天合光能认为,应选择印度而非泰国作为替代国。无锡尚德认为,首先,印度太阳能电池产业和人口规模和中国最为接近。其次,美国商务部应该更多地关注替代国替代价值的相符性,而不是仅强调替代国与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GNI)的相似性。再次,泰国有关晶片和多晶硅的数据不充分,这些都是制造太阳能电池的重要原料。另一应诉企业(常州)天合光能认为,第一,在选择替代国时美国商务部应该更关注数据的质量。尽管其此前习惯将人均国民收入作为选择替代国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没有立法或规定限制美国商务部基于该唯一标准做出决定。第二,在聚 酯薄膜(PET film)案件中,美国商务部也提到印度与中国人均国民收入的差异并不是非常重要。另外,在分析替代国的选择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也曾提出“法律并未要求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

( ITA)选择最具可比性的经济体,而是可比性的经济体”。②See: Technoimportexport and Peer Bearing Co. v. United States, 766 F. Supp. 1169, 1 175 (CIT 1991 ).

在替代国的选择上,美国商务部最终继续选择采用泰国的数据,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3(c)(4)节的规定,主管机关应该尽可能选择以下市场经济国家产品要素的价格或成本,即所选择的替代国应该: (1)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 (2)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需要指出的是,在2012年1月的一份替代国备忘录中,美国商务部确认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秘鲁、菲律宾、南非、泰国和乌克兰作为与中国经济可比性的替代国,①详见本案美国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123。而印度并不在替代国清单中。同时,美国商务部指出,能够获得泰国几乎所有生产产品的原料的替代价值,以及能源、劳动力、运输服务的替代价值,而天合光能在2012年4月18日提供的印度进口数据并不充分。因此,美国商务部继续选择泰国而非印度作为替代国。

文章来源:《太阳能学报》 网址: http://www.tynxbzz.cn/qikandaodu/2021/0714/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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