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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太阳能双反案的法律考察与启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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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方面,中国政府应当严格遵守WTO规则以及“入世”承诺,在进行项目补贴时,可先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尽可能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补贴,理论界
一方面,中国政府应当严格遵守WTO规则以及“入世”承诺,在进行项目补贴时,可先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尽可能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补贴,理论界也可开展一些有关政府可补贴性方面的研究。同时,政府应尽量减少对企业定价、合同谈判以及进出口行为的不必要干预。企业中如果有来自党政以及政协中的领导人员,应该对其职责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其职责边界,以免授人以柄。
四、结语
对华实施“双反”调查是美国新近常用的贸易救济方式。该案对中国光伏太阳能产业的打击是沉重的,无锡尚德的破产重整便是例证之一。太阳能电池“双反”案集中反映了美国商务部在“双反”案例中核心问题的裁判准则,具体表现在:(1)产品调查范围坚持“实质改变”标准; (2)替代国选择上奉行“经济可比性”与“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准则,而更需要注意的是其操作实践中发布的最新 “替代国清单”; (3)单独税率授予依据事实和法律上独立于政府控制的判断标准。而最具争议的是美国目前在行政实践和立法上奉行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双反”措施仍是新近中美贸易的聚焦点,可以预见,今后美国对华出口产品还将继续采取“双反”措施。
回顾美国对华“双反”调查,可以发现,“历史是美好的,现实却是残酷的,而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中国还需要面对的另一问题是,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将于2016年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也意味着2016年后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又将顺理成章。因此,未来中国更应注意如何在WTO范围内完善和改进自身的补贴政策,应对“双反”措施仍是当前中国政府和企业共同关注的命题。
一、美国对华太阳能 “双反”案的背景与裁决结果
美国对华光伏太阳能“双反”案持续一年多,对中国的光伏产业影响深刻。在2011年10月19日,美国7家光伏电池厂商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多家光伏企业,称其向美国市场非法倾销光伏电池;与此同时,指责中国政府向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了包括税费减免、土地和信贷优惠等非法补贴。美国厂商针对其所指控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要求联邦政府对来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征收超过10亿美元的关税 (以下简称 “太阳能电池双反案” ) 。 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时存在倾销行为,并接受了来自政府的补贴。2012年11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实质性损害了美国相关产业,为此,美国将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至此,本案暂告一段落,各涉案企业最终税率结果如下表:
表1 最终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表①参见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的事实清单(Fact Sheet, Commerce Finds Dumping and Subsidiz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但是,在2012年12月7日,美国商务部又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电池的反倾销税率进行了修改,将无锡尚德的倾销幅度由31.73%调整为29.14%,其他单独税率申请人如英利太阳能的倾销幅度由25.96%调整为24.48%,参见: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裁决[A-570-979] [EB/OL].2013.美国联邦登记官网. /(2013一04-06)。因为倾销幅度中含有10.54%的出口补贴税率,因此美国商务部在核算时进行了抵扣。?
二、美国对华太阳能 “双反”案焦点问题的法律考察
(一 )产品调查范围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针对产品调查范围这一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严重分歧。 申请人认为,所有在中国组装的太阳能组件(modulars ) ,无论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 )在哪一国生产,都应该包括在调查的范围之内, 申请人主要从以下角度论证自己的观点。第一,对全部组件进行调查有助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措施的有效执行,可有效防止涉案企业的规避措施。第二,中国加工生产的太阳能电池组件,无论太阳能电池源于何处,都在美国实施了倾销行为。第三,中国产太阳能电池组件从补贴中获利。第四,竞争和之后的价格设定主要是发生在组件的分销渠道中。
申请人进一步指出,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对产品生产的分析有瑕疵,该分析是建立在两步生产流程的基础上(即电池和组件生产)。而实际上最终产品的生产分为3个流程,即晶片(wafer ) 、电池和组件生产。如果将晶片作为1个单独的生产流程,独立于电池,则电池成为3个步骤中成本最低的一环。第二,不仅仅是电池,组件也是最终产品的实质性重要部分。第三,在进行产品生产分析时,美国商务部不应该采用线性(linear)的分析方法,而应该关注于最终产品形成的国家。②详见本案美国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5~6.
文章来源:《太阳能学报》 网址: http://www.tynxbzz.cn/qikandaodu/2021/0714/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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