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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太阳能双反案的法律考察与启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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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 )正在转变的替代国选择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替代国的选择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最终税率的确定。申请人认为美国商务部应该继续选择泰国作为替
(二 )正在转变的替代国选择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替代国的选择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最终税率的确定。申请人认为美国商务部应该继续选择泰国作为替代国家,因为泰国的经济发展与中国处于同一可比水平,而印度不是。更重要的是, 自2011年中期开始,在针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被申请人案件中,美国商务部就不再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家了。同时,即便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家,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印度进口数据也不能被美国商务部有效利用,因为数据未能覆盖整个调查期间。
作为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和(常州)天合光能认为,应选择印度而非泰国作为替代国。无锡尚德认为,首先,印度太阳能电池产业和人口规模和中国最为接近。其次,美国商务部应该更多地关注替代国替代价值的相符性,而不是仅强调替代国与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GNI)的相似性。再次,泰国有关晶片和多晶硅的数据不充分,这些都是制造太阳能电池的重要原料。另一应诉企业(常州)天合光能认为,第一,在选择替代国时美国商务部应该更关注数据的质量。尽管其此前习惯将人均国民收入作为选择替代国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没有立法或规定限制美国商务部基于该唯一标准做出决定。第二,在聚 酯薄膜(PET film)案件中,美国商务部也提到印度与中国人均国民收入的差异并不是非常重要。另外,在分析替代国的选择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也曾提出“法律并未要求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
( ITA)选择最具可比性的经济体,而是可比性的经济体”。 ② See: Technoimportexport and Peer Bearing Co. v. United States, 766 F. Supp. 1169, 1 175 (CIT 1991 ).
在替代国的选择上,美国商务部最终继续选择采用泰国的数据,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3(c)(4)节的规定,主管机关应该尽可能选择以下市场经济国家产品要素的价格或成本,即所选择的替代国应该: (1)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 (2)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需要指出的是,在2012年1月的一份替代国备忘录中,美国商务部确认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秘鲁、菲律宾、南非、泰国和乌克兰作为与中国经济可比性的替代国,① 详见本案美国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123。而印度并不在替代国清单中。同时,美国商务部指出,能够获得泰国几乎所有生产产品的原料的替代价值,以及能源、劳动力、运输服务的替代价值,而天合光能在2012年4月18日提供的印度进口数据并不充分。因此,美国商务部继续选择泰国而非印度作为替代国。
(三 )单独税率的认定标准
美国商务部分析认为,出口商要证明其独立进行其出口活动,需要提交材料证明出口活动在法律(de jure)和事实上(de facto)独立于政府的控制。在证明法律上独立于某一政府控制的证据包括(虽然不是必须): (1)不存在限制企业出口经营和出口许可的严格法律条款; (2)任何降低对公司控制的立法规定;(3)其他任何降低对企业控制的政府正式措施。 ② 详见本案美国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26。同时,美国商务部提出评价被申请方的出口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受到政府控制的识别标准: (1)在事实上,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机构批准或由其设定; (2)在事实上,被申请人是否有合同谈判或签订合同的自主权 ; (3)在管理模式和架构方面 ,企业是否拥有独立于政府的 自主权 ; (4)被 申请人是否有权保留其出口收益,以及是否有权对利润或亏损的处理做出独立决定。美国商务部认为政府所有并不必然意味着政府在法律上控制出口价格。以下将就申请方与被申请方的争议展开具体分析。
初裁中,美国商务部给予苏美达、天威新能源等单独税率, 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上述公司的最终所有者都隶属于中国国资委(SASAC ) ,而国资委对他们存在一定的控制。中国单独关税联盟③ 是指由苏美达、天威新能源、宁波亿泰电子和赛维LDK等单独税率申请人组成的联盟。反驳认为,第一,单独税率的考察,仅仅针对目标产品的出口商,而非生产商或其他实体。第二,美国商务部已经认识到,中国《公司法》许可从事出口经营的出口商直接或间接由国有实体所有,只要该出口商在事实以及法律上不受控制,便可获得单独税率。第三, 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能够使得美国商务部推翻其在初裁中所授予的单独税率。此外,被申请人天合光能提出,其在价格设定、合同谈判和签订、管理模式和利润分配方面完全独立于中国政府。
文章来源:《太阳能学报》 网址: http://www.tynxbzz.cn/qikandaodu/2021/0714/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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